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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狮峰”是产地还只是商标法庭激辩中

时间: 2014-04-25 10:09 来源: 未知 作者:admin

  提起“狮峰”,很多人都会马上联想到龙井茶。的确,“狮峰”和龙井茶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既是一个品牌,也是龙井茶的一处产地。

  那么,“狮峰龙井”和“狮峰牌龙井”是否一回事呢?昨天,原告浙江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被告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围绕着这个命题在杭州滨江区法院激烈辩论了2个小时。

  原告:处处用“狮峰”,侵犯商标权

  在昨天的庭审中,原告浙江茶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他们在2010年12月6日通过受让得到了“狮峰”这个商标,经过数年经营,该商标被认定为“浙江省著名商标”和“浙江省出口名牌”。他们发现,被告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在经营中突出使用“狮峰”二字,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其企业字号、产品、官方网站、广告宣传、网上商店中停止使用“狮峰”二字,并赔偿原告各类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原告还认为,被告杭州狮峰茶叶有限公司前身为杭州西子贸易有限公司,1998年改名时,尽管“狮峰”商标没有如今知名度高,但已经为注册商标。虽然被告拥有自己的“狮”牌商标,但其一系列行为是为了攀附“狮峰”商标,来提升企业和产品的知名度。

  原告罗列了被告种种侵权行为,比如将“狮峰”二字在销售的茶叶商品上突出使用,销售门店的店招横匾为“狮峰茶行”,竖匾为“正宗狮峰龙井茶”,对茶叶产品进行宣传时,多次使用了“狮峰茶叶”、“品狮峰”等文字。

  法庭上,原告也拿出了经公证购买的一盒被告生产的商品,无论是外包装还是里面的铁盒上,都写着“狮峰龙井”四个大字。

  被告:“狮峰”是座山,茶叶产于此

  相对于原告的诉称,被告的回应则较为简单:“狮峰”仅仅只是龙井茶的通用名称而已。

  为了证明这个观点,被告引用了大量历史资料,讲述了“狮峰龙井”的历史渊源。被告称,据1939年钱承绪写的《西湖龙井茶叶概况》一文记载,龙井茶依产地和品质分为四个区,即“狮、龙、云、虎”。狮字区主要包括龙井村、狮峰山、天竺、灵隐一带的龙井茶。其中以“狮峰”龙井的品质最佳。一直以来,狮峰山产地的茶农和厂商,都沿用了“狮峰”这个名称。“产自狮峰山的龙井,不叫‘狮峰龙井’还能叫啥?”被告代理律师说。

  被告认为,“狮峰”龙井指的是杭州市西湖区龙井村狮峰山一带出产的绿茶,直接表示了茶叶的产地和品质。使用“狮峰”或“狮峰龙井”字样的目的,只是对商品的质量、原料、来源进行真实地描述,使消费者获取必要的信息,这不构成商标侵权。

  而这个观点显然不能被原告所接受。原告提出,“狮峰”或“狮峰龙井”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通用名称。首先,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狮峰”或者“狮峰龙井”是商品通用名称,也没有专业工具书、辞典将之列为商品名称。其次,原告的茶叶产区与“狮峰”牌注册商标专有权没有法律上的关联。“狮峰”或“狮峰龙井”不是公众普遍认为并使用的某类商品的名称或简称,也不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名词。

  被告或另外提起行政诉讼

  昨天在法庭上,被告还提出,“狮峰”商标在1983年被注册,是有历史原因的。“那时我们国家商标立法尚不完善,按照现行《商标法》的规定,‘狮峰’作为地理名称和通用名称,是不允许被注册的。”被告代理人说。

  虽然被告有较多证据都围绕于此展开,但在原告代理人看来,都与本案审理的侵权行为无关。原告认为,法院在侵权个案中,不能直接作出涉案商标是否属于通用名称的认定。如果被告认为原告的注册商标中的“狮峰”二字属于通用名称,依法不能受到保护,应另行提起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诉讼。

  庭审结束后,被告代理人向记者表示,被告方确实打算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工商局撤销“狮峰”注册商标。

  据悉,杭州滨江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作者:高敏 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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