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龙井茶证明商标的方便申请、规范使用和有效监管,浙江省龙井茶证明商标管理和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近年来的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践,借鉴“最多跑一次”理念,把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便利化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积极探索,于2017年底修订发布了《龙井茶证明商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2018版)》。
新版《细则》特别增加了龙井茶证明商标申请使用便利化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对于以龙井茶地理标志为核心的特定区域龙井茶公共子品牌(如大佛龙井茶、越乡龙井茶等),鼓励其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对该龙井茶公共子品牌在企业申请使用、期满续签等事项实行“母子商标捆绑”统一受理、初审,在办理流程等方面可适当简化,具体操作办法由县级龙井茶工作机构商龙井茶商标注册人制定;二是对于注册地在龙井茶西湖产区的申请主体,取得“西湖龙井”证明商标使用许可被视作已通过县级初审,可以直接向龙井茶商标注册人提交申请材料,并附有效期内的《西湖龙井证明商标准用证》。
近日,省种植业管理局与新昌县农林局、嵊州市农林局分别签订了《关于龙井茶证明商标申请使用便利化工作备忘录》,标志着龙井茶重点产区企业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便利化工作迈出了可喜一步。新昌县、嵊州市是龙井茶重点产区,申请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企业数量较多。根据便利化工作规定,这两个县的茶叶生产经营企业使用龙井茶证明商标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核查和档案保存由县农林局负责,也就是说,这两个县市的企业只要将有效的申请材料递交到县级主管部门,不出县便可申请办理并领到《龙井茶证明商标准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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