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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时间: 2020-04-22 16:32 来源: 莆田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7日,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农产品行业监管及监督执法人员,联合对仙游县赖店镇罗峰村潘某某草莓采摘园等农产品生产主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经具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测,检出潘某某草莓采摘园所生产销售的草莓含有未登记在草莓种植使用范围的农药“敌敌畏”成分,其残留量为0.257mg/kg,超出GB2763-2016《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规定。其生产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草莓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农业农村局依法督办,仙游县农业农村局依法给予立案调查。

  调查处理:

  经调查核实,潘某某于2019年12月份,在该批次草莓种植过程中使用未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登记在草莓品种上使用的农药“敌敌畏”,并经检测该“敌敌畏”农药成分超标。当事人潘某某的行为涉嫌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六条 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法条解读:

  1、什么是农药标签?农药标签是指农药包装物上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说明物。一种合格的农药是需要农药生产者按照《农药登记资料要求》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进行毒性、残留、环境、药效等试验,并将材料提交至农业农村部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后获得农药登记证方可生产。农药使用者需严格按照农药标签上注明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来使用农药。

  2、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会造成什么后果?农药的药性受很多因素的影响,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必须由严格的试验来确定,这正是要求农药推广使用前必须经过注册审批的重要原因。盲目扩大适用作物和防治对象、不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来使用农药极有可能发生防治效果不好、产生药害、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不仅使农业生产遭受损失,更影响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法律意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费者需求已由“吃得饱”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转变,更多地考虑农产品是否安全、是否有益于健康。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消费者切身健康问题,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关卡,是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求。

  对于生产者来说,规范的农业生产有助于发展高质量高效益农业,有助于增强和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仅是生产责必尽的责任,更是农业生产方式转变,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普法问答:

  1、使用禁用的农药会造成什么后果?

  禁用农药使用不当有可能造成农药中毒、环境污染等事故。

  ①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34条规定,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的生产,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同时《农药管理条例》第60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③《食品安全法》第49条规定,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食品安全法》第123条规定,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销售农残超标的农产品有什么后果?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按照第一百二十四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如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信息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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