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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关于申请理事会职务的管理办法

时间: 2010-06-29 14:07 来源: 中茶协 作者:ctma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文件

 

中茶协字[2010]27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关于申请理事会职务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申请理事会职务的工作程序,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根据《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和《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申请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理事会职务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协会会员部负责相关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第四条     初审合格后,有协会秘书处审核,如具备相应条件,则保协会理事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章  理事会成员的构成

第五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理事会构成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

第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由上级主管单位推荐候选人,其余理事会成员通过各地方行业组织推荐或会员单位自荐的方式,经初审、提名程序,最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理事会成员数量的确定以会员总数为依据,理事总数占会员总数的15%,常务理事人数占理事总数的30%,副会长人数占理事总数的10%

第八条     各省、市、自治区的理事会成员数量依据当地会员总数而定。

第九条     副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采取届中增补和换届增补两种形式,副会长采取换届增补的形式(无特殊情况每五年增补一次)。

第三章  申请理事会成员的条件

凡申请成为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理事会成员的单位,必须本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全面推动中国茶叶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原则。必须热心于协会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第十条 申请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副会长单位的具体条件

1、 申请单位或为国家及地方政府部门(厅局级以上)、科研院所、专业院校;

2、 或为申请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8000万元,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且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国家级龙头企业;

3、 或为省级或省级以上行业社团组织;

4、 申请方必须以单位为申请主体,该单位入会时间必须在五年以上,且按时缴纳会费,连续多年经营状况良好,无社会不良记录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5、 申请单位推荐为副会长的代表年龄不能超过65岁;

6、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十一条 申请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副秘书长单位的条件

1、 申请单位或为地方政府(处级以上)相关部门;

2、 或为省级行业社团体,多年从事茶叶行业相关工作,熟悉当地茶叶产业发展状况,在当地茶叶行业内有一定号召力。

3、 申请方必须以单位为申请主体,该单位入会时间在三年以上,且按时缴纳会费,经营状况良好,无社会不良记录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二条 申请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常务理事单位的条件

1、   申请单位或为国家及地方相关(处级以上)职能部门;

2、   或为省、市级行业社团组织;

3、   或为申请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在当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

4、   申请方必须以单位为申请主体,该单位入会时间三年以上,按时缴纳会费,经营状况良好,无社会不良记录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申请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理事单位的条件

1、           申请单位或为国家及地方相关科级以上职能部门;

2、           或为省、市或县级行业社会团体;

3、           或为申请企业年销售额不低于1000万元,市、县级以上龙头企业且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企业;

4、           申请方必须以单位为申请主体,该单位入会时间一年以上,按时缴纳会费,经营状况良好,无社会不良记录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三章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的权利

1、凡批准担任协会理事会职务人员的所在单位,必须为协会团体会员,享受协会会员单位所享有的一切权利。

2、作为协会理事会成员,参加协会理事会议,参与制订协会工作计划,审定协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定期或不定期参与协会工作的研究;

3、参与筹备、组织和研究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

4、在理事会上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5、对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工作有质询、批评和提出罢免的权利;

6、参与会员吸收和除名的研究决定;

7、参与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决定;

8、参与研究决定协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9、了解协会日常工作,定期听取协会工作汇报,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0、参与研究、制订、推行相关的行业标准和规范;

11、及时获得协会收集的有关信息和资料;

12、所在单位获得所任协会职务的冠名权,并可以利用协会的政策优势会同协会在合法范围内合作开展有关商业活动;

13、以协会理事会成员的身份参加由协会名义组织的各种大型活动;

14、优先获得协会支持,举办有关企业自身或产品技术推介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义务

1、   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认真执行理事会的决议,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2、   积极参加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建言献策,帮助本会改进和提高工作水平;

3、   主动向本会网站和会刊提供信息资料,积极利用自身优势宣传本会,努力维护本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4、   积极参与和协助做好本会组织的对外交流交往活动、业务合作及参加展览展销等商务活动;

5、   积极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本会举办的专题讲座、学术研讨会、专业技术培训等活动;

6、   认真行使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积极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7、   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交纳会费,

第四章 申请理事会成员所需的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的申请函(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申请理事会具体职务、阐述申请职务的理由)

第十七条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理事会职务申请表,推荐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详见附件),推荐人必须为贵单位或组织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所在省级行业协会的推荐函(推荐意见)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企业上一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获得相关荣誉、奖项的证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以上相关材料须加盖公章并装订成册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副会长职务的审批按照“申请-审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备案”的程序进行。

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省级以上茶叶(业)协会审核后,寄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部汇总整理。

审查:副会长职务候选人资料报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会员代表大会:副会长候选人经推荐(自荐)、审查、备案后,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能担任协会副会长职务;

备案: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的审批按照“申请-初审-理事会讨论”的程序进行。

申请:申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省级茶叶(业)协会审核后,寄送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部。

初审: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部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与省级茶叶(业)协会进行核实。

理事会:中国茶叶流通协会在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初审后,在本年度理事会上进行投票选举,经半数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后,方能担任协会相关职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撤销其在协会担任职务的资格。其已捐助的费用等不予退还:

1、有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

2、两年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3、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名义开展活动的;

4、因不当行为,对行业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

5、其他有损协会利益和名誉的行为;

第七章 附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中国茶叶流通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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